内蒙古中蒙医药高质量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中蒙医药高质量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为:“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Mongolia Medicine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HQDPATCMMIMAR”
第二条 本会是有志、热心于中医药(蒙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界人士、企业、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对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当前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良好机遇。积极整合行业及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的优势与特色,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中医药(蒙医药)现代化与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高质量联动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水岸小镇G3区5号楼呼和浩特市企业总部经济大厦内(7层)07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中医药(蒙医药)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本会拟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发展相关的学术研究:聚焦中医药(蒙医药)行业重点问题,组织会员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科研项目、资源开发与利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等的研究与实施工作,推进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健康产业体系建设。
(二)积极促进全区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医疗机构及中蒙医药产业行业特点和需求进行研判,从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医疗管理水平提升、学科能力建设、产业促进、核心竞争力挖掘、战略规划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传承创新、改革建设提供业务咨询与技术指导,引导推进全区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积极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发挥促进会优势,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搜集、整理、研究、传递医药科技信息,推进政府、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互动交流,协助企业进行商务拓展,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产、学、研、转、用协同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相关的合作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相关的政策环境、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成果转化、产业协作、智慧服务、文化宣传、乡村振兴以及国际交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中医药(蒙医药)走向全国和“一带一路”的国际传播与合作。
(五)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相关的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为会员提供中医药(蒙医药)医疗健康产业相关的学术讲座、论坛、人才培训、文化教育、市场调研、政策咨询、技术引进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繁荣发展。
(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宣传推广服务:搭建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交流平台,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适宜技术等的交流与推广服务,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类推介会和展览展会,扩大中医药(蒙医药)的影响力。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完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管理部门等部门下达、交办、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代表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专家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2年7月5日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